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发布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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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8 18:32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近日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规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78-2019,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发布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5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 号)的规定,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9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艺处理安全;5.设施安全;6.设备安全;7.信息化安全;8.作业安全;9.安防管理。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南路 168 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水处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卢汉清 方 强 陈爱朝 沈 浩 俞宏伟 孙振杰 邵晓芳

王海峰 何一俊 王 龙 潘维龙 潘冰丽 潘晓斌 张旺平 王 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查人光 游劲秋 许 阳 朱鹏利 仲玉芳 方卫国 陈天麟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管理。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2.0.2 风险识别 risk identification

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调查、筛选和分类的过程。

2.0.3 隐患治理 hidden trouble treatment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

2.0.4 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

城镇净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动火、有限空间、登高、吊装、危险化学品、高压带电等有潜在安全风险的作业。

2.0.5 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2.0.6 相关方 related party

为城供材料、设备或设施、施工或检维修、检测等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如承包商、供应商等镇污水处理厂提。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教育、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的责任制度。

3.1.3 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和隐患治理。

3.1.5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用品应按相关安全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3.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宜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运行管理。

3.1.7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施和设备应能安全、高效和稳定地运行,且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3.1.8 应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3.1.9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达标排放。

3.2 安全生产管理

3.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将安全运行管理纳入总体生产经营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3.2.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3.2.3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配备两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4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2.5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1 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3.3.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相关要求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厂、职能部门和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职能部门、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4 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业现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应对外来参观和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

3.3.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4 安全检查

3.4.1 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4.2 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3.4.3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4.4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3.4.5 安全检查应包括风险辨识和评估、隐患排查、隐患治理。

3.4.6 应结合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3.4.7 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清单。

3.4.8 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及时进行治理。一般隐患应即查即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4.9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3.5 应急管理

3.5.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2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保障体系,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

2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和队伍保障到位;

3 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3.5.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配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5.4 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消防、突发停电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其中环境突发事件的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或沙盘演练等方式;

2 应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6 事故管理

3.6.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运行事故应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建立台帐;

2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3 及时续保、补报事故后续出现的情况。

3.6.2 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开展先期处置。

3.6.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及时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2 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计划或方案;

3 根据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开展事故调查;

4 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3.6.4 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 工艺运行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技术标准、流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应对进水异常,极端天气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

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与工艺流程相适应的化验室和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理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4.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涵盖工艺流程的在线检测系统,以满足工艺运行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对工艺运行过程进行检测,确保化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4.1.5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职工艺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为:

1 应熟悉掌握本厂的各项设计工艺参数,对工艺运行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 应依据设计参数、生产操作手册和进出水水质等实际情况进行工艺调控,将工艺调控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记录;

3 应根据化验数据和生产数据定期核算实际工艺参数,并对生产进行指导。

4.1.6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电池、废灯管、废酸废碱和化验药剂等废弃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4.2 污水处理

4.2.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质量内控体系,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环保部门建立沟通和联系机制。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合理控制进水水量,宜采用进水调蓄池进行调节,应避免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4.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水量变化,合理调整污水处理工艺运行模式和工艺运行参数。

4.2.5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出现异常时,应进行工艺调整或减少处理水量,遇极端天气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3 污泥处置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做好污泥处理和污泥处置单元的工艺控制,污泥处置量应符合水处理工艺要求,脱水污泥含水率应符合污泥处置工艺要求。

4.3.2 污泥处置工艺应符合环保要求。由第三方处置污泥时,应选择通过环保验收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单位,签订规范的处置合同,定期跟踪最终去向,确认处置效果。

4.3.3 污泥外运处置应执行污泥处置转运联单制度,选择合法运输单位转运污泥,运输过程可追溯。运输过程严禁跑冒滴漏。

4.3.4 出厂污泥重量应准确计量,厂内宜设电子汽车衡、配备监控设施,并按计量管理要求定期校准。

4.3.5 应与污泥处置企业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污泥处置企业生产情况,按要求调整生产运行状态。

4.3.6 污泥堆放应做好密闭措施,严禁露天堆存。

4.3.7 料仓存储污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的相关规定。

4.3.8 污泥泥质应定期检测,污泥泥质超出后端处置工艺标准限值时,应及时调整污泥处置工艺,并及时报送环保管理部门等,查找超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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